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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乐乐论坛志愿者章程
惠州市乐乐论坛志愿者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惠州市乐乐志愿者(义工)服务队。(Hui Zhou lele Volunteers Federation,简称HZVF-LELE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在惠州市青年志愿者联合会的领导下的从事社会公益和社会保障事业的社会团体法人。是由惠州乐乐论坛会员自愿参加的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 本联合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市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青年的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建设和谐惠州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联合会的主管部门是惠州青年志愿者联合会,本服务队接受社会各界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服务队的业务范围
(一)改善社会风气,建立温馨、和谐、友爱的新型人际关系,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适应社会进步和城市发展的要求,推动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事业化发展和社会化运作;
(三)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道德整体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
(四)为城乡发展、社区发展、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五)为具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以及贫困地区提供志愿服务;
(六)维护和代表志愿者组织及志愿者的合法利益,致力于推进志愿者行动的法制建设,为志愿者行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七)规划各个时期全市志愿服务活动,指导并协调全市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组织举办全市大型志愿服务活动;
(八)开展志愿者工作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经验;
(九)开展与国内、省内各市、港澳台地区及海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合作与交流;
(十)向社会公开招募志愿者,建立一批由本会直接组织管理的专项志愿者队伍,为有关组织或机构提供志愿者中介服务;
(十一)开展志愿者注册管理、培训等工作,为志愿者提供发展机会;
(十二)定期编印惠州市乐乐志愿者服务队队刊,积极组稿向惠州市青年志愿者指导中心推荐。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联合会实行会员制,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依法建立的医疗卫生、国土资源、税务、交通、海事、环保、检验检疫、抗震救灾、扶老助困、扶贫助学等志愿者专属队伍或工作性质相同,但使用不同名称的志愿者组织以及有关人士,承认本服务队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经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服务队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经理事会同意,个人会员可担任联合会理事、常务理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合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请求本联合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向本联合会推荐会员、理事;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服务队的章程,执行本服务队的决议;
(二)宣传服务队的宗旨,维护本服务队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扩大志愿者工作的社会影响;
(三)参加本服务队活动,完成本服务队交办的任务;
(四)向本服务队报告团体会务,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可决定接纳因各种原因,无法加入所在地区、行业志愿者的个人以及与志愿者行动有关的人士为本联合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用本服务队名义组织活动,须报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及本章程的行为,理事会有权撤销其会员资格。会员失去会籍,其会内担任的职务自动免去。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由市志愿者联合会颁发会员证;会员证和下属志愿者联合会的个人会员徽章统一由市志愿者联合会制作。
第十七条 理事会将表彰和奖励在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的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服务队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服务队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2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惠州市委员会审查并经惠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理事和本会特别邀请的理事组成。每届理事会的名额、名额分配方案,由上届常务理事会决定。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理事名额及相关事宜,由本届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确需变更、增补理事时,由所在会员团体或推荐单位提出变更、增补理由和人选,报请常务理事会确认;会员团体认为有必要变更本团体参加本理事会的指定席位理事时,可按规定替补,并报请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联合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联合会名誉会长;名誉会长不参与惠州市志愿者联合会的具体工作。
(十一)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联合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三)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合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服务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服务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服务队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服务队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服务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服务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服务队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服务队经费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服务队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服务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服务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服务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服务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共青团惠州市委员会和惠州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服务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服务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服务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共青团惠州市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惠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服务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服务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共青团惠州市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服务队终止前,须在共青团惠州市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服务队经惠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服务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共青团惠州市委员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OO五年十二月四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惠州市乐乐志愿者服务队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惠州市志愿者联合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加公益------我们每人迈出一小步!社会就会前进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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